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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》(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)第三十八条及第三十九条规定,依据市人民检察院反馈的数据信息。现决定对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以及有交通肇事犯罪、危险驾驶犯罪记录,有吸毒记录,有饮酒后驾驶记录,有暴力犯罪记录,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等情形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件予以注销,并公告作废(详见附件)。
特此通告。
北京市交通委员会
2024年11月18日
附件: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注销名单